33屆組織章程
民國七十九年經會員大會第一次制定
民國九十八年五月經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經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經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經會員大會修改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「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輔導辦法」制定之,以下稱為「本章程」。
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『中國文化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系學會』,英文全名為“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Chemic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”,對外簡稱「中國文化大學化材系學會」,對內簡稱「化材系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 本會依本校社團組織成立,由本會會員組成之。
第四條 本會提供全系同學一服務、聯繫之管道,並藉由舉辦正當且健康之學術、康樂、體育等活動以增進全系同學間之情誼,且培養同學成為身心健康的化材人,並協助及配合系上活動的舉辦。
第五條 本會地址為「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」,會辦設於校本部大義館101室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 中國文化大學具有正式學籍之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在學生,皆為當然會員。可採自由入會方式參加並繳交系費肆仟元整者,方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。
第七條 本會正式會員權利:
-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例行活動。
- 會議中有發言、提案、表決權,會上有選舉權(需符合資
格)、被選舉權和罷免權。
- 代表本會參與各項活動。
第八條 本會正式會員之義務:
- 出席會員大會。
- 遵守本會各項規章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。
第九條 凡於平時及活動期間,個人行為表現惡劣,或犯重大過錯至嚴重
影響會及校譽者,需全部會員人數二分之一連署,舉行會員大會
提出,當天出席四分之三人數同意,使正式除名。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與召開
- 本學會之最高民意機構。
- 每學期舉行一次(期初),於開學後二個月內召開。
- 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正式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。以參
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。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
席,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,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
後行之:
- 社團宗旨之變更
-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
-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
- 財產之處分
- 負責人之罷免
- 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之解散
- 若第一次人數未達四分之一,則擇期召開第二次,不論到會
人數,決議均成。
- 須於兩星期前通告全體正式會員。
第十一條 會聘請本系老師為指導老師
第四章 會長
第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。
第十三條 會長為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總理會務。
第十四條 會長任期一年。
第十五條 會長因重大事故無法行使職權時
- 暫時性:
- 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- 由副會長、各組組長和召集人推選代表代理之。
- 永久性:
由副會長、各組組長和召集人推選代表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新會長。
第十六條 會長改選事項如下:
- 每學年末會長須召開會長改選大會。
- 會長採自由競選及無記名投票方式。
- 總投票人數必須超過當然會員人數三分之一當選始生效。
- 若第一次投票,最高票沒有超過總投票人數三分之一,擇期進
行第二次投票,第二次投票以總投票人數最高票當選有效不受
前三項限制。
- 若候選人得票數相同,則擇期進行另一次投票。
第五章 幹部組織
第十七條 會長以下設副會長、活動組、美宣組、體育組、場器組、總務
組、 攝錄組、行政組。
第十八條 副會長的職權如下
- 協助會長之工作。
第十九條 活動組的職權如下
- 系學會活動之籌劃與執行。
- 校內外活動之交流與聯繫。
- 與畢業校友之聯繫。
- 與系上主任和老師之聯繫。
第二十條 美宣組的職權如下
- 本會活動之美工與宣傳。
- 本會辦公室之美化及佈告欄製作。
第二十一條 體育組的職權如下
- 本會體育性活動之策畫與執行。
- 與系上球隊之聯繫。
第二十二條 場器組的職權如下
- 會產之添購與借出的登錄。
- 會產的管理與維護。
- 活動所需場地與器材的租借。
第二十三條 總務組的職權如下
- 系學會經費的收訖與登錄。
- 活動預算之審查。
第二十四條 攝錄組的職權如下
- 拍攝活動當天的照片。
- 系學會網頁之管理。
第二十五條 行政組的職權如下
- 記錄各會議的內容。
- 製作簽到表。
- 活動通知之發放。
- 活動之報備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六條 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
- 會員繳納之會費。
- 系上老師、畢業校友及其他贊助。
- 校方補助費。
- 活動經費之結餘。
- 中途申請入會及轉學生之會費按比例原則金額數收取。(比例
原則條款4:3:2:1,一年級:二年級:三年級:四年級)
第二十七條 會費之訂定:
成為正式會員需繳交臺幣四千元整,若需調整則於會員大會
決議。
第二十八條 系學會經費之使用方法如下
- 各組組長於幹部期初大會提出各組活動預算,並於會議上審
核並通過。
- 所有經費之使用需持有收據或發票始可向總務請款。
第二十九條 退費之訂定:
- 自願申請退會或遭除名之會員對於本會財產無權請求,並對
出會及除名之前應分擔之出資,仍負清償之責。
- 死亡或休、退、轉學則按比例原則退費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三十條 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為便利會務之發展,得置顧問若干人,由
師長及卸任且在學之前任會長、幹部擔任之,以便諮詢與指導。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送交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
核備方可公布實施,修改亦同。